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
据不完全统计,每年80%以上的建筑企业都会委托资质代办公司办理相关资质。企佳咨询服务于湖南长沙、株洲、湘潭、岳阳、常德、张家界、衡阳、邵阳、益阳、永州、娄底、郴州、怀化市等地区建筑资质办理服务。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
据不完全统计,每年80%以上的建筑企业都会委托资质代办公司办理相关资质。企佳咨询服务于湖南长沙、株洲、湘潭、岳阳、常德、张家界、衡阳、邵阳、益阳、永州、娄底、郴州、怀化市等地区建筑资质办理服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申请、受理、许可、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应当选择具有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承接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
第四条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安全保密、科学发展、公平公正的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工作。
第六条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湖南劳务资质代办
资质单位应当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承接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承接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工程监理业务的,不得承接所监理工程的其他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
第八条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
(二)依法成立三年以上,一年内未因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受到处罚;
(三)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
(四)无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保密条件:
(二)保密组织健全,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湖南劳务资质代办
(三)用于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四)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人员的审查、考核手续完备;
(五)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不同等级和业务种类的具体申请条件和评定标准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甲级资质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资质申请、受理、审查与许可
第十二条 申请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应当对照资质申请条件,确定拟申请资质的等级和业务种类。申请甲级资质的,应当向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申请乙级资质的,应当向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申请单位属于事业单位的,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申请单位不符合条件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对受理的申请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前五日通知现场审查时间,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和一名以上审查专家对其保密制度、保密工作机构、保密监督管理、保密技术防护以及从事涉密业务的专业能力等情况进行检查,出具现场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现场审查中发现申请单位存在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案件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根据工作需要,由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对有关设施、设备、载体等采取登记保存措施。
(一)拒绝按要求接受现场审查的;
(四)采取贿赂、请托等不正当手段,影响审查工作公平公正进行的;
(五)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六)存在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的。
对终止审查的申请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八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情况,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时限。
(三)注册地址;
(五)资质等级;
(八)有效期和发证时间。
第二十二条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资质申请,有效期满且申请未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许可前,不得签订新的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合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资质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保密教育培训和保密检查。
第二十八条 资质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合作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且应当取得委托方书面同意。
第三十条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实行年度审查制度。甲级资质单位年度审查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乙级资质单位年度审查由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审查情况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资质单位发生下列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二)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三)单位性质或者隶属关系;湖南劳务资质代办
(四)用于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场所。
资质单位发生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单位性质或者隶属关系、用于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场所等事项变更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现场审查。
(一)单位名称;
(四)法定代表人、董(监)事会人员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一)未经涉密业务委托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涉密业务与其他涉密资质单位合作开展的;
(五)未按规定提交年度自查自评报告的;
(六)不符合保密标准,存在泄密隐患的。湖南劳务资质代办
第三十四条 资质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吊销其资质:
(一)涂改、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伪造、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公司拥有资深团队、丰富的人脉及社会资源,从准备材料、递交申请、资质审核、再到资质公示,发放证书,提供一站式企业服务。
(三)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未及时报告的;
(四)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
(五)拒绝接受保密检查的;
(七)资质暂停期满,仍不符合保密标准要求的;
(八)发生泄密案件的;
(九)其他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资质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资质:
(二)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主动申请注销资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资质单位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其资质。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在作出吊销、注销或者撤销的决定之日前已签订有效合同的,在确保安全保密的情况下可以继续完成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湖南劳务资质代办
第三十八条 申请单位或者资质单位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一条 无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擅自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泄露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机关、单位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涉密信息系统,可以由本机关、单位内部信息化工作机构承担,接受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湖南劳务资质代办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5年7月1日发布的《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05〕5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