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资质发布实施,施工资质也不会远了,改革转折点将近,如何让资质增值?
由于资质改革,湖南长沙、株洲、湘潭、岳阳、常德、张家界、衡阳、邵阳、益阳、永州、娄底、郴州、怀化市以及湘西地区资质发生变化。电子与智能化专业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专业承包、建筑机电安装专业承包合并为建筑机电工程专业承包。施工总包资质新旧标准…
由于资质改革,湖南长沙、株洲、湘潭、岳阳、常德、张家界、衡阳、邵阳、益阳、永州、娄底、郴州、怀化市以及湘西地区资质发生变化。电子与智能化专业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专业承包、建筑机电安装专业承包合并为建筑机电工程专业承包。
施工总包资质新旧标准对比:
新标准增加了以下考核:
甲级资质增加了近三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总承包甲级要求平均800万元以上;
1.技术负责人必须为注册建造师,增加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考核要求,主持完成过1项以上本类别工程业绩;
四资质延续
企业申请资质延续,需满足标准中资产、人员、技术装备的要求,工程业绩需满足以下要求: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修改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
具体修改如下:
(2022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改)作如下修改:湖南劳务资质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一条,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第二款第一项中的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修改为专职会计人员。
(二)二级资质:
1.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2.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统计人员;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小编附原条款(小编整理供参考):
2.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湖南劳务资质
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二)二级资质(删除):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4.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6.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修改为:
(二)二级资质:
2.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统计人员;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二)企业章程;湖南劳务资质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湖南劳务资质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一)一级资质:
2.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
3.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材料;
(二)二级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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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劳务资质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3.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具有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应质量管理人员等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
六、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监管,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水平。
七、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筑规模不受限制。
八、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七条,其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修改为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依法注销资质证书。湖南劳务资质
九、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八条,其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修改为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
2021年11月2日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