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级分包后,无资质的个人能否直接向总包方和业主方主张劳务款?
建筑资质政策改革之后,湖南长沙、株洲、湘潭、岳阳、常德、张家界、衡阳、邵阳、益阳、永州、娄底、郴州、怀化市以及湘西地区的建筑资质都由原来的一级、二级、三级改为甲、乙两级,比之前更难办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川民再533号紧接着,李某作为…
建筑资质政策改革之后,湖南长沙、株洲、湘潭、岳阳、常德、张家界、衡阳、邵阳、益阳、永州、娄底、郴州、怀化市以及湘西地区的建筑资质都由原来的一级、二级、三级改为甲、乙两级,比之前更难办理。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川民再533号
紧接着,李某作为乙方与劳务公司作为甲方又签订《砌体、内抹灰作业分项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约定由李某负责劳务公司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在甲方处,由劳务公司的项目管理负责人杨某签字,杨某同时也是建筑公司派驻项目现场负责人。
合同签订后,李某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其承包的分项工程已施工完毕。在结算过程中,经劳务公司通知,李某与建筑公司的工作人员形成了书面对账单,但始终未拿到全部的劳务款,遂将劳务公司上诉至当地人民法院,并以建筑公司、房地产公司为共同被告。
一审法院受理案件之后,认定本建筑公司与劳务公司均具备相关企业资质,因此案涉《工程施工合同》与《劳务分包合同》有效。但李某是无资质的个人,因此其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无效。
关于劳务费的结算问题,李某按劳务公司要求与建筑进行对账,应视为劳务公司与李某间已进行劳务结算,由此形成的相关对账资料应作为双方间结算依据。
一审判决后建筑公司不服,向当地市中院上诉二审,但二审维持原判,建筑公司遂向四川高院申请再审。
四川高院裁判
四川高院受理本案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建筑公司应否向李万明支付劳务费。
本案中,建筑公司与李某进行了结算,确定了结算明细及金额。且在通知李某等人时,建筑公司明确表示将根据结算情况安排资金,结算后相关结算依据也留存于建筑公司。以上事实足以认定建筑公司应当受到其与李某之间的对账结果的约束,并根据建筑公司通知李某对账时所作之意思表示,支付相应款项。湖南劳务资质代办一、二审法院认定建筑应支付李某劳务费的理由虽然错误,但认定结果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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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四川高院维持了市中院的二审判决。
结语
本案存在多级分包的情况,李某作为无资质的施工人,并非法律规定的实际施工人,因此其签订的合同无效,按理说,其也无权越过劳务公司直接向总承包方、业主方主张工程款,只能向劳务公司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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