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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 移动式压力容器是指由压力容器罐体或者钢制无缝瓶式压力容器(以下简称瓶式容器)与走行装置或者框架采用永久性连接组成的罐式或者瓶式运输装备,包括铁路罐车、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和管束式集装箱等。移动式压力容器,除走行装置或者框架外,其范围还包括罐体、管路、安全附件、装卸附件等。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
  • 资质介绍
  • 资质标准
  • 办理流程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

移动式压力容器是指由压力容器罐体或者钢制无缝瓶式压力容器(以下简称瓶式容器)与走行装置或者框架采用永久性连接组成的罐式或者瓶式运输装备,包括铁路罐车、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和管束式集装箱等。移动式压力容器,除走行装置或者框架外,其范围还包括罐体、管路、安全附件、装卸附件等。

1.基本条件
(1)配备与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工作相适应的,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2)具有与充装介质类别相适应的充装设备、储存设备、检测手段、场地 (厂房)和安全设施,以及自动采集、保存充装记录的信息化平台;
(3)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适应充装工作需要的事故应急预案,并且能够有效实施;
(4)充装活动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
(5)能够对使用者安全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提供指导和服务。
2.人员
2.1单位负责人(或者站长)
对充装安全负责,了解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以及充装工艺特点和充装安全管理的必备知识。
2.2技术负责人
(1)具有工程师职称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管理经验;
(2)熟悉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
(3)掌握充装介质的专业技术知识与压力容器的一般知识;
(4)熟悉充装工艺过程,掌握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相关要求;
(5)熟悉充装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具有组织、协调、处理一般技术问题的能力;
(6)熟悉充装单位事故应急预案。
2.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配备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管理与安全检查工作,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1)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掌握移动式压力容器介质充装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2)掌握充装介质的基础知识及有关安全知识;
(3)熟悉充装工艺过程,掌握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相关要求;
(4)熟悉充装单位事故应急预案,掌握充装单位一般事故的处理方法,熟悉事故上报程序及要求。
2.4充装人员
配备充装人员不少于4人,并且每班不少于2人。
充装人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取得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作业人员资格;
(2)了解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3)掌握充装介质的基本知识,了解移动式压力容器基础知识,掌握各种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量规定;
(4)熟悉充装设备性能及其安全操作方法,掌握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技能;
(5)掌握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一般事故的处理方法。
注1 :采取智能化自动充装的,配备的充装人员数量可以适当减少,但充装人员每班至少1人。
2.5检查人员
配备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并且每班至少1人。检查人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取得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作业人员资格;
(2)了解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3)掌握充装介质的基本知识与移动式压力容器基础知识;
(4)熟练掌握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前后检查要点与方法,正确使用检查工具。
注2:采取智能化自动充装的,检查人员每班至少1人。
2.6化验人员
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对充装介质有要求的,充装单位应当配备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化验人员。化验人员应当能够熟练化验、分析介质组分,经过培训上岗。
2.7人员兼职
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充装人员,同一工作班次中检查人员不得兼任充装人员。
3.充装场所
3.1基本条件
(1)充装单位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 (注3),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2)具有专用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前后安全检查的场地,安全检查场地应当设置在充装站区内,并且有必要的维修、安全设施和应急设备;
(3)具有专用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场地;
(4)充装场地有良好的通风条件或者设有足够能力的换气通风装置,以避免形成危险的爆炸性混合物或者毒性气体,出现富氧或者缺氧等环境;根据充装气体的危险特性,还需要增加如充装场地环境温度控制等安全措施;
(5)设置安全出口,周围设置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符合GB 2894—200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的有关规定。
注3:(1)新取证和搬迁的充装单位应当具有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换证的充装单位应当具有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或者能证明其为合法经营的行政许可文件(《危化品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经营许可证》等 );
(2)按照消防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充装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合格后获得的消防鉴审合格意见书等。
3.2铁路罐车充装场所专项条件:
铁路罐车充装场地除满足本文第3.1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专项条件要求:
(1)具有专用铁路装卸线,其设计、建设与运行除符合有关规范及相关标准外,还需要符合国务院铁路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2)分别设置充装线和行走线,充装栈台应当装设安全扶梯;
(3)易燃、易爆介质充装单位,划定危险区域边界线,危险区域内应当具有防爆措施,非防爆设备不得进入危险区域。
3.3其他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场所专项条件:
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长管拖车和管束式集装箱充装场地除满足本文第3.1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专项条件要求:
(1)能够满足车辆回转半径和停靠位置的要求;
(2)充装场地除有车辆的正常通道外,还需要至少1条应急通道;
(3)易燃、易爆介质充装场地与介质储存区之间,以及充装场地与机房、泵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和隔断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4.安全设施
4.1基本条件
(1)充装单位入口应当设立进入充装单位须知牌,大门、罐区、充装区域和压缩机(泵)房等重要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报警电话号码;
(2)储存、充装场所的周围杜绝一切火源和热源,并且设有明显的禁火标志;
(3)易燃、易爆介质储存及充装区域,严禁携带和使用非防爆设备,以及存在潜在危险的电器和设备;
(4)在通风不良并且有可能发生窒息、中毒等危险场所内的操作或者处理故障、维修等活动,作业人员不少于2人,配置自给式空气呼吸器,并且采取监护措施;
(5)根据充装介质的危害性,应当为作业人员配置必要的防护用具和用品;
(6)配置用于事故处置的应急工具、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并且定期进行检查,确保有效可用。
4.2易燃、易爆、有毒及还原性介质充装单位安全设施专项条件:
易燃、易爆、有毒及还原性介质充装单位的安全设施除符合本文第6.1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专项条件要求:
(1)介质储存和充装区安装明显可见的风向标或者风向袋;
(2)充装单位内设置紧急切断系统,事故发生时,能够切断或者关闭介质源,并且关闭正在运行可能使事故扩大的设备;
(3)装卸台、储罐、工艺管道和设备等应当装设静电接地设施和静电接地报警器,充装单位入口处应当设置人体静电释放装置,所有设施应当在检测合格有效期内,其相关设计符合GB 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和HG/T 20675—1990《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的规定;所有设施应当在检测合格有效期内;
(4)装卸系统的压缩机、泵等相关设备应当装设出口压力上限联锁停机 (泵)装置,当压缩机或者泵出口压力达到设定的压力上限数值时,能够联锁自动停机 (泵);
(5)生产区的排水系统应当采取防止易燃、易爆、有毒介质流入下水道或者其他以顶盖密封的沟渠中的措施。
5.充装工作质量
充装工作应当符合《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严格进行充装前检查、充装过程控制、充装后检查和充装量复检,并且按照其规定进行记录,向介质买受方提交证明资料。
6.其他要求
充装单位的许可条件除满足本文要求外,各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对本文进行细化。
7.换证业绩
充装单位在许可周期内的充装业绩应当覆盖其许可范围,并且每年的年度监督检查结果合格,否则按照首次申请取证或者增项处理。

第一步、准备营业执照:

申请资质前,建筑企业必须有营业执照。

第二步、根据申请的资质标准配备专业人员,同时要考取相应的证件:

准备申请资质等级相应的技术人员资料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九大员、技术工人等。

第三步、提出申请:

办理资质的企业要以法人名义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上报地、州、市建设局,地、州、市建设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并签署意见,报厅建筑管理处。

第四步、审核批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铁路局对申请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企业人员、企业资产、工程业绩是否符合资质标准。

第五步、上报:

申请资质的企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区建筑业管理部门提交资质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区建筑业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建管处。

第六步、公示:

建管处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属于市级核准范围的资质进行公示,公示完成后,无异议的予以核准并报省建管局备案。

第七步、领证:

企业在资质核准后,到市住建局工程科办理建造师注册手续,待领取注册建造师证书后,再领取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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